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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新疆监管局: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几点思考

  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是财政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为做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财政部新疆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能细化规定,围绕“监管属地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情况”职责要求,充分履职,积极探索,从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的一些基础性问题和外延性问题入手,就进一步规范产权登记工作,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出以下初步建议。

  一、完善管理制度建设

  进一步完善全流程、全覆盖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建设,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完善制度建设。近年来,国务院、财政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从宏观上明确了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方向,但在微观具体操作层面关注不够,建议尽快出台涉及国有金融资本全流程监管的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财务监督制度、绩效考核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操作情况加以完善。在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评估、转让、监督管理中实施全流程、全链条动态监管,确保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家底清晰,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从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穿透管理要求的角度,完善制度建设。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角度来说,二级、三级企业由一级企业管理,管理重点应放在一级企业层面。但从实际情况看,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模式不统一,规则标准差异大,部分基层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实施穿透监管、提前分析研判潜在风险等方面手段不足,同时开展金融业务的一级企业未能全面掌握所属二级、三级企业的产权权属情况,易造成产权登记出现未登漏登现象。因此,应积极调动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作用,强化对金融一级企业的管理,要求一级企业全面掌握反映所属二级、三级企业的产权权属情况,确保在产权登记基础性工作环节上不出纰漏。

  (三)从流程规范和操作程序方面,完善制度建设。产权登记工作是推进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对部分基层财政部门在产权登记时,出现误发、收回重发产权登记证(表)的情况,应进一步完善“补救性”措施,规范误发、收回重发,以及注销的规范流程和操作程序,确保登记工作有据可依、严谨合规。

  二、强化多部门协调配合

  进一步加强多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具体表现在:

  (一)在职责划分及管理权限方面加强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因监管角度和监管重点不同,各监管部门不全面掌握地方金融企业是否具有国有出资背景情况;或因对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政策把握不到位、信息沟通不畅等导致部分已在国资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国有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执行报备制的情况未达到预期效果。各监管部门应在职责划分及管理权限等方面做好沟通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信息共享,共同管好国有金融资本。

  (二)与行业监管部门合力发挥协同效应,有效强化监管。我们在开展产权登记专项工作中发现,部分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国有金融机构在未获得金融业务经营资质或因年审不合格等原因被监管部门注销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仍持续开展金融业务,这与企业合法化、市场化经营的目标不相符,也暴露出主管或监管部门各自为政,疏于协作的问题。为统筹协调做好监管,各相关部门应共同发力、强化监管,助力金融机构合法经营、健康发展。

  (三)完善金融监管协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一是横向采取信息共享、联合监管措施,与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地方金融监管局建立起财政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围绕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风险监测、提升金融企业资产质量等,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合监管通报交流会。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交流工作思路、经验做法、需要协调解决的困难、意见建议等,适时开展联合调研活动,实现最优监管效果。二是纵向采取加强沟通、上下联动的措施,充分发挥监管局在基层的就地就近优势,做好财政部与地方沟通双向信息反馈与传达,对地方国有金融监管工作发现的新情况、新动向,以及金融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困难,积极向财政部建言献策,更好地服务金融业健康安全发展。

  三、夯实资本管理基础

  (一)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为便于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准确反映各级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实现网络版动态核查,应加强对各级地方财政部门产权登记信息录入的要求和指导,同时,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扩展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并适时将与国有金融企业有关的国有产权和财务等监管系统进行功能整合,提升管理质效。

  (二)加大业务指导和培训。对于产业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等类型机构,因存在产权关系复杂、没有明确的行业监管部门监管且金融企业属性不明确等情况,登记范围和口径把握难度较大。应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登记信息准确、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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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