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新疆监管局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财政预算监管

新疆监管局:从三个层面探讨如何做好
属地中央金融企业财会监督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讲话,将财会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赋予了财会监督新的政治定位。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作为派驻机构承担属地财会监督的主体责任,其中履行对属地中央金融企业的财会监督就是其中一项重要职责。为做好属地中央金融企业财会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我们从三个层面分析目前属地中央金融企业财会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制度建设层面:相关制度较为滞后,与金融行业发展现状不匹配,亟待完善和更新。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金融是经济发展的动脉。为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强化财会管理,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自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相关监管办法实施以来,其在促进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金融业不断迅速发展,目前施行的制度已不能充分适应现代金融业财务管理需求。面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防范压力的上升,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全面、统一、完整的财务制度规范,进一步夯实防范金融乱象、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制度基础。目前,财政部已着手修订《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并在2019年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呼吁《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尽快出台的同时,也建议财政部门以《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为制度基础,加快完善相应细化和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加强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科学有效的实施细则,指导金融企业和监管部门的财会管理和财会监督工作。

  二、财政监督层面:财会监督工作亟需形成完整、规范的工作体系。

  (一)开展财会监督的具体业务和方式仍处于探索阶段。

  监管局职能转型之前,对中央金融机构开展的财会监督工作主要包括早期的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以及日常监管中的呆账核销、抵债资产管理、贷款减免以及准备金提取四项业务。随着监管局职能转型的不断深入,根据财政部履行国有金融企业出资人职责的相关要求,监管局需要更广泛、深入地介入属地中央金融企业财务工作,然而目前相关工作没有明确的任务和指导流程。因此,各地监管局应结合职能定位,主动担当作为,加大对中央金融企业财会监督的工作力度,精准定位财会监督的着力点,创新大胆地开展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营运状况、国有金融企业薪酬管理等工作,不断积累经验、总结方法,逐步形成规范有效的工作体系。

  (二)监督手段有限,监督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监管局对属地中央金融企业财会监督工作缺乏有效的信息化手段,主要采取企业次年报告和实地检查的形式,无法在第一时间内发现违规问题,洞察财务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成效。此外,由于金融企业财务属于专业性较强的业务领域,监管局从事金融企业财会监督工作的人员往往由于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缺乏,容易产生监督工作上的盲区,从而无法准确识别和发现问题,影响了监管成效。因此,建议在加强中央金融企业财会监督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针对监管局职能转型和中央金融企业财会监督工作的新内容和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财会监督人员思想政治、业务知识、政策法规培训,努力提升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同时,积极搭建各地监管局业务沟通交流平台,共享在中央金融企业财会监督工作上好的经验和做法,帮助监管局打开眼界、拓宽思路、提升水平。

  (三)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审计、税务等部门的职能需要进一步理顺。

  根据现行《会计法》相关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为提升中央金融企业财会监督工作的成效,一方面要进一步厘清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审计等部门的职责边界,发挥财政部门财会监督注重规范财会工作、强调制度纠偏的功能作用,发挥财会监督的优势,避免职责的交叉重复;另一方面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审计、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享监管信息,共同研判金融形势和风险,联合部署开展有关工作,形成监管合力,推进财会监督长效机制建设。

  三、金融机构层面:对财会监督工作的认识和企业财会工作水平有待提升。

  目前,各家属地中央金融企业对监管局的财会监督职能了解不全面,仅停留在呆账核销、抵债资产管理、贷款减免以及准备金提取等审核业务。有些非银行机构(如保险公司)对其相关财会业务接受监管局监督的情况了解不到位。因垂直管理的体系设置,一些属地中央金融机构,只重视对上级部门负责,而忽视法规制度的刚性约束,一旦上级政策制定出现偏差,往往整个系统都会犯规。从目前开展的财会监督工作来看,部分金融机构在执行财务制度时仍有偏差。因此,各地监管局需要进一步转变监督方式,做到关口前移,更加注重对属地金融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升金融企业财会工作水平。一是加强与属地中央金融企业的联系沟通,做好监管局财会监督职能的介绍和宣传,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和配合监管局开展财会监督工作;二是组织属地中央金融企业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金融企业运行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组织企业共同学习有关政策,并做好解释和答疑工作,提升政策的执行水平和效果;三是加强对属地中央金融企业财会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帮助企业或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财会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听取企业对财务制度、监督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对属地中央金融企业财会工作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及时上报,促进问题的处理和整改,进一步树立财会监督工作权威,提升财会监督工作质效。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14日